{{ $t('FEZ001')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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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115年2月1日退休生效之申請案,相關事宜如說明,請擬申請退休教師依規定於114年9月30日(星期二)前提出申請。
說明:
一、欲申請退休教師請於114年9月30日(星期二)前檢附相關資料送人事室辦理。
二、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三個月內申請列印之戶籍謄本影本(記事勿省略)1份。
(二)銀行存摺影本(臺銀、一銀或合庫)1份(彩色列印)。
(三)郵局存摺影本1份(彩色列印)。
(四)教師證及大學以上畢業証書(彩色列印。試用教師證亦須檢附,畢業證書如為國外畢業證書,須附上中文譯本、駐外單位驗證資料)。
(五)任卸職年資證明文件正本:以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認定並附上各段經歷之敘薪通知書(含提敘、改敘;如服務期間曾留職停薪,離職或服務證明書上須明確記載留停事由及起迄期間)。
(六) 符合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且選擇直撥入帳方式者,請先至人事室持機關同意優存開戶文件,並至指定銀行(臺銀)開戶,附退休人員臺灣銀行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存摺影本1份(請以A4規格彩色列印)。
(七) 未符合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且選擇直撥入帳方式者,請附退休人員擬入帳之存摺影本1份(郵局或臺銀或一銀或合庫。請以A4規格彩色列印)。
(八)101-113學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
(九)具義務役年資者:請檢齊義務役年資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退伍證明、大專集訓結業證明、預官分科教育證明、解召令、國民兵證明……等,兵役年資已領退伍金者,務必於備註欄註明服務起迄日期及已領退伍金日期並附佐證資料,如無可採計兵役年資,請附切結書),以憑採計是項年資。
(七)未涉案具結書(退休時,確實無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或第21條各款情事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5條、第26條規定之情事。
三、教師具有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年資者,所開立之服務(離職)證明書上,應註明該段年資係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且未(已)支領退休金或離職金及服務期間是否成績優良,曾於服務期間留職停薪者亦需載明留停原因及起迄時間。如有缺漏不全者,應洽原服務學校重新開立證明,以利送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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