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官室|
一、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9月5日公告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不符合者,地方主辦機關應予駁回:(一)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之建築物,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之一……」及同點第2項規定:「本專案計畫一百十四年核 定租金補貼,以同一租賃地址帶入本專案計畫一百十五年度申請案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但於補貼期間變更其租賃地址者,其租賃房屋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自115年度起,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以下稱本專案計畫)之租賃房屋,應具有房屋稅籍及建物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 件),為保障弱勢租屋族群之居住安全,頂加樓層等未保存登記建物則不得再申請本專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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