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人事主任
{{ $t('FEZ002') }}人事室|
各機關(構)學校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
配合旨揭退撫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本部刻正依
新修正規定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
整,因已退休教職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
替代率需俟上開系統調整完成並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
半年,爰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
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後,本部將另行通知各主管
機關依旨揭退撫條例之規定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
休所得。
(二)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
請各主管機關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條例第38條
規定,隨案審定退休所得替代率;至於退休所得計算單部
分,因須配合調整前開作業系統始得計算,爰請各主管機
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審定每月退休所得,以利各支給
(發放)機關辦理發放作業,並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
依主管機關審定之計算單數額核計。另基於作業之一致
性,嗣後配合前述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 $t('FEZ012') }}
{{ $t('FEZ003') }}2026-01-06
{{ $t('FEZ014') }}2027-01-31|
{{ $t('FEZ004') }}2026-01-06|
{{ $t('FEZ005')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