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本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t('FEZ003') }}2025-03-25
{{ $t('FEZ014') }}2025-04-24|
{{ $t('FEZ004') }}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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