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衛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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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另同條第3項並規定:「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合先敘明。
二、旨揭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範圍與措施如下:
(一)管制範圍:國立成功大學部分校區(含成杏校區、力行校區、成功校區、光復校區、敬業校區、自強校區)及其醫學院附設醫院,由東豐路、前鋒路、林森路二、三段及大學路所框圍之區域(詳附圖)。
(二)管制措施: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下列車輛全時段禁止進入管制區。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特種車輛、協助急難救助車輛、配合防災演習車輛或其他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者,不在此限:
1、出廠滿3年以上之柴油大客車、大貨車及小貨車,於稽查日(含)前1年內無排煙檢驗合格紀錄者。
2、出廠滿5年以上之燃油機車,逾期未完成最近1次排氣定期檢驗合格。
三、臺南市政府公告劃設「臺南市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國立成功大學部分校區及其醫學院附設醫院區域)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自113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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