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吳嘉晉
{{ $t('FEZ002') }}教官室|
一、國教署接獲多件民眾陳情反映部分學校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及執行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上午第一節課前活動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當日,學校所規劃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活動應不得早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時。有違學生自主規劃運用意旨之應修正態樣舉例如下:
(一)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除全校集合活動每週至多一日外,當週其餘日數之活動尚由學校、導師或班級統一規劃,如安排環境清掃活動等。
(二)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當日,學生應到校並抵達上課地點時間仍早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時間。
二、重申本注意事項重點摘述如下:
(一)第6點:「各校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每週得實施全校集合活動至多一日;當週其餘日數,應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學生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抵達上課地點即可。各校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不得對學生實施任何學業成績評量。」
(二)第8點規定:「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前項管教措施,以運用正向管教措施為主,並得運用其他一般管教措施,惟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
(三)第9點:「各校實施課業輔導,依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前項課業輔導,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且不得對學生實施列入學業成績計算之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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