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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46 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
一、第四十六條條文規定(111 年 6 月 15 日修正施行)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 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 作。 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 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二、修法之目的及適用 為因應當前數位科技發展、教育政策及疫情需求,上述條文 第 2 項規定已允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老師在進行遠距教 學時,可如同現場課堂一樣,為了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 在採取了「合理技術措施」後,可以將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 作,透過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方式,傳達給來上課的學生 (如:在遠距教學時播放電影小片段作解說或利用網路素材 作為範例等)。
三、所謂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 由於前述規定所允許的遠距教學是現場課堂的延伸,僅限有 得於現場課堂聽課資格的人,才是遠距教學的對象,因此學 校及教師必須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來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 未經選課之人(即非在校生或沒有註冊選課的人)接觸遠距 教學內容,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而所謂「合理技術措施」, 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接觸學校及老師上課課程之人,應僅限於該課程有學籍的 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
(二)學校及老師就學生接觸該課程內容時,應於學習平臺作科 技措施之限制,僅可讓有學籍的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得 在學校或老師提供之使用者個人帳號、密碼登入該學習平 台,進行使用;必要時,該帳號、密碼得隨時變動,避免 遭不當破解、利用。
(三)學校及老師應向學生宣導不得將使用者個人帳號、密碼提 供予他人。
(四)學校及老師在技術面,仍得採取其他較帳號、密碼更能有 效防止非有學籍的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接觸遠距教學 內容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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