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官室|
一、交通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第86條之4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6條,於111年6月27日修正發布,與教育單位相關部分為:為避免承租人規劃行程不當或因臨時增加景點或變更行程致使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有不合理之處,除應符合相關規定外,且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最多不得逾11小時,以促使遊覽車客運業合理派用駕駛人,避免危害行車安全因素發生。
二、條文修正內容及說明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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