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衛生組
{{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4月15日肺中指字第 1113700157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Omicron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 減緩,且境外移入病例數尚處高點,本土疫情亦持續升 溫,社區傳播風險快速升高,爰自111年4月22日起,再強 化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24類場所 (域)人員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
三、為確保學校工作人員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接種 規範,請鼓勵未完整接種3劑COVID-19疫苗之學校工作人 員儘速接種,請學校於111年5月9日起依下列規範辦理: (一)學校工作人員皆應接種3劑COVID-19疫苗,請提醒接種 2劑疫苗已滿12週者,應儘速接種第3劑。新進人員於首 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 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學校工作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 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 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並應 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三)倘學校工作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 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 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 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 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1次 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四、如具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適合施打疫苗證明者,快篩試劑 費用由政府補助;因個人因素未施打者,則快篩試劑費用 自行負擔。
五、學校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因職務需求,配合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上開疫苗接種政策,至醫療院所接種或至 「COVID-19公費疫苗預約平臺」登記及預約接種,請比 照教育部110年10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28075號函示 (諒達),依學校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本權責辦 理。
{{ $t('FEZ003') }}2022-04-22
{{ $t('FEZ014') }}2022-05-31|
{{ $t('FEZ004') }}2022-04-29|
{{ $t('FEZ005')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