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官室|
1.近年疑有菸(煙)品業者以學生為促銷對象等情,本校持續依「菸害防制法」落實防制工作,必要時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衛生單位查處。
2.「菸害防制法」已自本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3.類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專區(網址: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以及「健康九九」網站(健康九九)。
{{ $t('FEZ003')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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