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0月_遺失物招領公告】
※遺失物品無失主領取,依據本校校園遺失物處理要點辦理,處理方式如下。
一、教官室於每月底日,將該學期無人認領之物品,公告於教官室網頁。
二、若拾得人或受領權人表示願意拋棄遺失物之所有權、或於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時,處理單位得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遺失物為現金、金飾、或有價證券者,全數捐入本校教育儲蓄專戶使用。本款所列之金飾或有價證券應先折成
現金後辦理。
(二)遺失物為具經濟價值之物品,且適合義賣者,將該遺失物統一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集中處理。
(三)遺失物非具經濟價值,或不適合義賣者,得自行銷毀或送資源回收單位。
三、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統一處理前項第二款之遺失物之義賣,以每學期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增加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