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官室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止,利用學校網頁實施公告拾金不昧之現金與遺失物,迄今尚無人領取。拾獲之現金合計3,645元整。
二、依民法第807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111年10月31日止)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三、公告拾獲之現金,若無人反應領取者。擬捐贈本校「教育儲蓄402專戶」,讓此筆金額能有效運用,照顧及扶助需要幫助之學生。特此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