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生輔組
{{ $t('FEZ002') }}教官室|
主旨: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0條第1
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不適任學校人員查詢,學校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建立報告列管機制,請依
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3月11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0425號函
辦理。
二、依據性平法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略以:「(第1項)有
前條各項情事者,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
集及查詢。(第2項)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
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
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4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
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已聘任、
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第3項)主管機關協
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
27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
「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
三、承前,教育部訂有「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
詢處理利用辦法 」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
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並建置「各教育場域不
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在案,據以辦理不適任學校人
員查詢作業。
四、為落實上開規定,請貴校辦理下列事項:
(一)請性平會討論確認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各類人
員之查詢作業流程及分工機制,以及時發現並處理涉性
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
(二)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新進人員之查詢及已聘
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定期查詢結果,應每半年提
案至性平會例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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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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