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生輔組
{{ $t('FEZ002') }}教官室|
詳如附件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於 113 年 3 月 6 日修正發布,
第 8 條規定如下:「(第一項)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二
項)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
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
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
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三項)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
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處理。」
教育部依據前述性平法相關授權,擬定重要概念如下:
一、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與一般教學輔導有關之校長或教職員工專
業倫理不同,其重點在「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人際關係界線」,也就是校長
或教職員工經性平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目規範,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二、校長或教職員工執行教育職務,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除了規範具
「權勢不對等」的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
生工作機會之對象學生外,亦應負有整體學生性別友善的專業倫理之責,
所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不以權勢不對等為限,只要有一方
為學生,無權勢不對等關係亦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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