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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2
條第3項規定」及本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及統計管
理系統」陳報作業事項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2月17日桃教學字第1140012308
號函辦理。
二、旨揭解釋令要義以:「校園性別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及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不同者,依防治準則第12條第2
項規定,由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
(一)調查屬實: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
學校(即議處權責學校)作成終局處理結果,並應由議理之 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教示當事人向事件
管轄學校提起申復及申訴救濟。」
三、前開解釋令於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均適
用,並以同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741B號函發「校園性
別事件學生當事人『事件管轄學校』及『議處權責學校』
不同申復及申訴救濟適用情形例示說明」,於畢業學生當
事人為特別規定。
四、另查本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及統計管理系統」(以
下簡稱該系統)(https://csrcsahb.moe.edu.tw/)陳報
作業,係依校園性別事件之校安通報序號,由事件管轄學
校依防治準則第40條第1項規定辦理:「事件管轄學校於校
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
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
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提出
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
所屬主管機關。」
五、綜上,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管轄學校及議處權責學校不同且
調查屬實時,於該系統之陳報作業如下:
(一)議處權責學校依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派代表參與調
查時,應已完成校安通報、或依防治準則第31條第2項規
定接獲移送議處時,應另案進行校安通報。該系統得將
事件管轄學校及議處權責學校之序號,分列事件管轄
(管)或併案者(併)。
(二)惟現行該系統,尚無議處權責學校得陳報議處、申復及
申訴結果之流程,本部已規劃於114年8月1日完成回報系
處權責學校(或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
舉人及行為人,向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提起申復及
申訴之救濟,以避免造成申復及申訴救濟結果歧異。
(二)調查不成立:無防治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適用,事件管
轄學校係作成原措施之學校,維持由事件管轄學校將處
統功能增修,屆時由議處權責學校依其校安通報序號,
至回報系統陳報議處、申復及申訴等結果(期間亦得視
個案需要,由主管機關請學校先行以紙本函報)。
(三)又事件管轄學校及議處權責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不同時,
由各該主管機關本權責分別審核學校所陳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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