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生輔組
{{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旨揭流程圖原係本部因應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擬
訂申復審議及審議結果處置流程,提供各地方政府及各級
學校參考運用。後續審酌原列交回學校依法處理(重啟調
查、重為決定)段恐未能符應性平法第37條第3項後段所定
限學校於40日內完成調查之規定,爰予修正經主管機關申
復審議為有理由者,逕交回學校依法處理(如流程圖左下
所列)。
二、另針對校園性別事件雙方當事人提出申復之時點有落差時
(例如接獲處理結果第1日、第30日方分別提出)之申復審
議時程疑義,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雙方當事人(教職員工生/生)僅向學校提出申復,但提
出申復時點落差過大,難以於30日之申復審議時程併案
審議時,請學校分別審議。另審酌係對渠等所涉同一校
園性別事件之處理結果提出申復,為避免對同一事件產
生歧異之審議結果,爰建議由同一組申復審議小組成員
審議並分別回應申復人所提事由。
(二)雙方當事人(教職員工/生),倘教職員工(行為人)先
向學校提出申復,考量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及校園性
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3條第3項所定由主管機關併案審議申
復案之規定,請學校聯繫學生(申請人或被害人)確認
是否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復,其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復,
則請學校將行為人所提申復案報請主管機關併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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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12-19
{{ $t('FEZ004')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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