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主旨:函轉數位發展部修正「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11年12月6日臺教資(四)字第1110117691號函轉數位發展部111年11月28日數授資綜字第111100005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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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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