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主旨:「教育體系資通安全暨個人資料管理規範」,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以臺教資(四)字第1090114352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規定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6月2日院臺護字第1090175614號函,資通安全責任等級非屬A、B級之教育機關(構)得照旨揭規範施行。
二、另公立教育機關(構)經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核定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A、B級者,有關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辦理項目「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之導入及通過公正第三方之驗證」,請於初次受核定或等級變更後之二年內,全部核心資通系統導入CNS27001或ISO27001等資訊安全管理系統標準,並於三年內完成公正第三方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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