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官室|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防制學校師長因管教行為不當或學生之間衝突事件所衍生之校園霸凌事件,要求告各校加強正向輔導管教及校園霸凌防制知能,並積極教育及輔導學生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相關說明如下: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條規定略以:「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合先敘明。
二、請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學生輔導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校園安全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加強下列校園霸淩防制相關措施:
(一)透過週(朝)會等集會時機持續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落實校園霸凌防制工作,並於每學期亦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研習)或教師進修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宣導及研習,強化教育人員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能力。
(二)學校接獲申請、陳情、檢舉或媒體報導(含社群網路)後,即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啟動程序,並於24小時內進行校安通報,於3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三)學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倘經調查屬實即依規定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法規或學校章則等規定處理;調查過程中為保障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學校得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教學或工作,另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四)強化輔導人員對於高關懷學生之辨識技巧,以有效整合相關資源,即時提供協助,經學校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即依「學生輔導法」對雙方當事人及相關人啟動輔導工作,倘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為校園霸凌事件,學校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管教措施、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五)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完成後,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函報本署。
(六)學校每學期應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三、綜上,請學校持續依「教師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規定,建構友善校園環境;教師透過多元課程引導及班級經營,形塑溫馨尊重、同理接納、互助共好的教室氛圍,促進學生良好情緒管理、人際互動,並引導積極關懷的人格發展;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透過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以消弭霸凌行為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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