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二)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本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原住民族教育及新住民子女教育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4年7月10日(星期四)前將簡歷表電 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e- 1326@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原 民特教組原住民族教育科商借教師」,本署將個別通知辦 理面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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