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本部前於114年2月8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142600172A號令修正發布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績優團體獎」對象增列機關(構),並於範圍內增加鼓勵推動地方藝文特色著有績效者。(如各縣市政府教育 局(處)、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中央輔導團、博物館、 美術館等)
(二)為衡平獎項獎勵名額,調整相關學校額度。
(三)考量個人獎項推薦之公平性,增訂個人獎項之推薦,由 學校、團體於各該單位內進行實質審核後,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四)為利本部辦理後續決選、實地訪視及頒獎等事宜,各機關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本部進行決選之期限,由每年7月30日提前至每年6月30日。
(五)考量本獎項對於推動藝術教育具有指標性意義,參選單位及個人應遵守相關法規,爰增訂以下規定:
1、參與「績優學校獎」之遴選學校,不得違反常態編班規定,以落實教育正常發展。
2、得獎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 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及追回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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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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