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教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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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二、獎勵對象: (一)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 語言能力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 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 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三、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申請期限:112年4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止。 (二)辦理地點: 1、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2、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敬請貴單位將申請案件造具清冊並完成第一階段初審作 業,至遲於112年5月30日前,將紙本申請文件函送(紙本發 文)至本局(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郵戳為 憑,逾期不受理;清冊請由貴單位逐一核章,另將該WORD 檔電郵至10076313@mail.tycg.gov.tw,俾利辦理第二階段 複審。
五、不予獎勵之情形如下: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 獎勵。 (三)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六、請貴單位依本文第七點網址內檢核表單繳件,俾利辦理複 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七、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本局官網 (https://ipb.tycg.gov.tw/)「業務資訊」之「教育」 頁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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