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 散之日止,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 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次查本部111年8月8日臺教人 (三)字第1110073759號書函規定略以,本部所屬機關 (構)學校首長於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出國差假案件,仍應 先採行其他適當替代措施,如有特殊情形必須親自前往 者,應敘明理由並報部核准後,始得前往。
二、基於旨揭邊境管制之防疫措施已有調整,考量差勤管理係屬機關內部管理事項,爰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如有非因 公出國之需求(如:旅遊、探親等),仍請各機關(構) 學校衡酌現階段防疫政策及機關(構)學校人力運用,本 權責決定是否核假。另在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前,上開人員 平日及假日出國,仍應依前開本部109年3月18日書函規 定,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 機)。又本部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首長出國差假案件, 仍請依前開本部111年8月8日書函辦理。
三、另配合邊境開放,出國人員返國後務必遵守指揮中心各項 防疫措施,並於自主防疫期間配合相關防疫指引所訂規範。
{{ $t('FEZ003') }}2022-10-19
{{ $t('FEZ014') }}2023-04-02|
{{ $t('FEZ004') }}2022-10-19|
{{ $t('FEZ005') }}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