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林洸民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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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募兵制推動,教育部已於102年3月13日依兵役法第16條第4項規定,會同國防部及內政部訂定發布「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國防部及內政部於100年12月30日公告,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02年1月1日起,改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82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仍需服1年現役(或替代役)。依照兵役法第16條規定,役男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其常備兵役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得折減之現役役期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30日及15日(如下載區相關規定)。
本項辦法明定可折減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係於全民國防教育架構下納入軍事訓練相關課目,除可增進學子防衛意識與知能,培養愛鄉愛國情操,並可提供學子先備性軍事知能,以提升其未來接受軍事訓練之成效。課程折減方式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前三年及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除現行「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必修2學分)內既有之相關課程外,另學校實施災害防救暨青年服勤動員、實彈射擊等實務課程,皆可納入折減範疇;依每8堂課折算1日,可折減現役役期7日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5日。
二、大專校院(含五專後二年及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學校依照全民國防教育「國際情勢」、「國防政策」、「全民國防」、「防衛動員」、「國防科技」等5大領域規劃課程,並配合納入相關軍事訓練課目及時數;依每8堂課折算1日,至多可折減現役役期22日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10日。
我國之國防為全民國防,募兵制更是國家既定之重要政策,教育部本於部會分工,從教育層面著手,致力全民國防教育之落實,期藉由課程之潛移默化,奠定學子軍事訓練基礎、深化國防意識、凝聚全民國防共識,為國家安全儲備無形之精神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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