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衛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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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5年4月7日臺教綜(六)字第1150034811號函轉 農業部115年4月1日農輔字第1150022467號函辦理(檢附原 函影本及附件)。
二、上開函文內容摘要如下: (一)依據「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11條規定 略以,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之有效期限為5年,得於參與食農教育在職訓練符合一定時數後申請展延。 (二)農業部為完善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制度,提升專業人員食農教育專業知能,以符合食農教育政策推動目標,爰修正該辦法第11條,增訂食農教育在職訓練時數採認基準,提供專業人員遵循。 (三)在職訓練時數採認基準分為「必修(食農教育課程)」 及「自選(專業領域課程)」,前者為食農教育政策與 新興議題、食農教育推廣研發與運用2個領域,各3類 別,後者為農業、飲食及營養2個領域,各6類別。依該辦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或第4款規定申請展延者,應於各領域至少修畢3小時,且各類別之課程須修畢3小時以上始得採計之,該類別最高採認時數以3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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