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衛生組
{{ $t('FEZ002') }}學務處|
一、旨揭公告正式實施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其他住宿業不得提供容量小於180毫升之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 (洗髮乳、潤髮乳、沐浴乳及乳液),亦不得於營業場所陳列個人衛生用品(梳子、牙刷、牙膏、刮鬍刀、刮鬍泡及浴帽)供消費者自由取用,惟SPA、游泳池等附屬設備、 服務設施、客房以外之經營設施則不在個人衛生用品管制範圍。
二、、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已於「一次用源頭減量宣導網站 (https://recycle2.moenv.gov.tw/SingleUse)」建置旅宿 用品資料頁面,相關文宣資料均已上傳網站,請自行參閱。
{{ $t('FEZ003') }}2025-01-23
{{ $t('FEZ014')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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