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衛生組
{{ $t('FEZ002') }}學務處|
一、
本辦法規定如下:
(一)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下稱運用單位)提出申請,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運用單位。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送衛生福利部辦理。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運用單位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於8月底前函送衛生福利部辦理;運用單位為衛生福利部所屬機關、機構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8月底前函送衛生福利部彙辦。所送資料請詳實填列,俾憑辦理。
二、本次獎勵申請採線上及紙本作業併行,建議以線上作業申請。紙本申請作業流程、線上申請作業流程及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
三、本次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相關表單格式及內容等審查注意事項如附件。
四、為利服務時數計算,本(111)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六、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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